本帖最后由 fanhust 于 2009-2-23 10:4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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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c* G7 F7 F" M- u3 g! L关于桩顶力的计算,目前很多设计院都是按照标准组合值进行计算的。2 K, J8 g( ~5 p* @
但是按照新的《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D63-2007中的5.3.7条规定,作用效应组合分为三种,分别为:短期效应组合、作用效应偶然组合(不含地震力)、施工荷载效应组合。( |2 I) h f6 [, r, r/ F
我看了下老规范,与《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D63-2007中的5.3.7条规定相对应的是这样写的:单桩轴向受压允许承载力,当荷载组合Ⅱ或组合Ⅲ或组合Ⅳ或组合Ⅴ或组合作用时可提高25%,(荷载组合Ⅰ中如含有收缩,徐变或水浮力的效应,也应同样提高)。
) f Y1 u+ F2 { 而老规范没有长短期组合这一说发,老规范的规定是:桥涵设计应采用荷载的标准值,当采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的极限状态和荷载组合,给出不同的荷载安全系数;当采用允许应力设计时,则应按照不同的荷载组合给出不同的材料允许应力值。
5 V- `0 x( ]5 d! w+ j 因此,我认为按照老规范的话,计算桩顶力应该按照荷载标准值进行计算;按照现在的新规范计算桩顶力的时候按照短期效应组合来计算,也就是可变荷载应该乘以相应的频遇值系数。不知道这样理解是否正确,还请高手指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