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宣判
盘江大桥“7·9”垮塌事故责任案昨一审宣判:6人被判有期徒刑,1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绵阳盘江大桥垮塌案两地开审”追踪
12月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7·9”江油青莲盘江大桥垮塌事故责任一案,由江油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绵阳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刘国学判处4年有期徒刑;原绵阳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副书记、公路管理处处长周兴有期徒刑4年;绵阳市交通运输局副主任科员勾胤吉免予刑事处罚。
12月9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对“7·9”江油青莲盘江大桥垮塌事故责任一案做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刘国学、周兴犯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勾胤吉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昨日下午,梓潼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另四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
仅凭检测报告初稿提交大桥通行请示
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28日,江油青莲大桥发现病害。绵阳市政府将青莲大桥、河西大桥、盘江大桥的检测和维修作为应急工程交由绵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该局又将此工作交由周兴(原系绵阳市公路管理处处长)和刘国学(原系绵阳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具体负责。5月7日,专家对检测报告初稿进行评审,提出应该增加桥梁基础检测的内容。
此后,刘国学、周兴、勾胤吉(原系绵阳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处副主任科员),在仅有检测报告初稿的情况下,向绵阳市政府提交了《绵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青莲大桥、河西大桥维修加固相关工作的请示》,请示对盘江大桥限载10吨通行使用。接着,在绵阳市政府根据请示召开的工作推进会上,刘国学、周兴仍未如实汇报检测及评审情况,致使绵阳市政府作出在确保安全通行的情况下启用盘江大桥的决定。5月21日,勾胤吉收到盘江大桥正式检测报告后,仍未将报告及时报送相关领导,而刘国学、周兴也未催问、跟踪,致使存在病害的盘江大桥于7月4日被启用,并于7月9日垮塌,致使5人死亡,7人失踪,6辆车辆坠河,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拟写请示报告未正式签发当事人免刑罚
被告人勾胤吉的辩护人提出,勾胤吉拟写的请示报告未经正式签发而否决,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系田运金拟写,指控勾胤吉拟写了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的事实不能成立的辩解、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勾胤吉拟写的青莲大桥、河西大桥维修加固初步方案的请示虽有刘国学、杨荣国等人在发文稿纸上签名,但无拟写的稿件文本;侦查机关虽在勾胤吉电脑硬盘中恢复了2份维修加固的初步方案请示,但其内容截然不同,且改动痕迹在盘江大桥垮塌之前,不能确认勾胤吉拟写请示的内容即与田运金拟写的请示内容一致,虽然田运金称从其QQ邮箱内下载的请示系勾胤吉拟写,但无相关证据印证,故向绵阳市政府报送的请示系田运金拟写。
随后,法院宣判,被告人勾胤吉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桥已垮塌还“质量合格”收受财物被判14年
被告人张鹏举(原系江油市青莲镇人民政府城镇管理办公室主任),在老盘江大桥工程于2011年6月维修加固开工建设后,担任该项目的甲方现场代表,履行管理职责。张鹏举在明知工程被转包给无施工资质、又无桥梁施工专业技术的施工方后,既不督促整改,也不请示汇报,且放任施工单位不按图纸施工,致使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达3817.5立方米。
7月9日盘江大桥垮塌后,施工单位才将竣工报告交给张鹏举,而张鹏举在明知盘江大桥已经垮塌的情况下,仍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质量合格,同意验收”的意见,且将时间落款为2013年1月14日。梓潼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鹏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11.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决张鹏举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昨日下午,梓潼县人民法院同时作出一审判决,盘江大桥维修加固施工单位的齐雨凡、陈小勇因犯行贿罪,分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任佳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齐雨凡退赔的违法所得款30万元、被告人陈小勇退赔的违法所得款3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