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标志设计的四大禁区

桥头幽梦... 发表于 2011-9-20 13: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一、商标标识不宜用地理名称
用地理名称作商标标识,只能说明商品的产地,起不到使消费者辨认商品生产者的作用,而且容易造成产地的混淆。
在国内市场上以地理名称作为商标标识的为数很多,如黄河牌汽车、北京牌彩电等,但出口的商标标识最好不要使用地理名称,因为许多国家的商标标识法都以地理名称缺乏显著特征和地理名称属大家共有,不应为某一生产者独占为由而不予商标标识注册。有的即便勉强注册也要附带许多条件,如青岛牌啤酒、中华牌香烟等在外国注册就遇到类似的情况。
二、商标标识所用外文要没有姓氏的含义
一些国家的商标标识法规定,用姓氏名称作为商标标识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如本人死去不久,则要征得其法定代表机构或代理人的同意。我国有些商标标识所附英文恰巧就是外国人的姓氏名称或有姓氏的含义。如“紫罗兰”商标标识的英文“Violet”,“前进”商标标识的英文“Forward”,“钻石”商标标识的 英文“Diamond”,“天鹅”商标标识的英文“Swan”分别与英国人的威奥莱特、福沃特、戴蒙德和斯伍森的姓氏音相同或相近,这样的商标标识在国外注册时都遇到了困难,有的根本不能注册商标。
三、不宜采用数字作为商标标识
以数字作为商标标识在许多国家认为其缺乏显著特征,并且数字为全人类所共有而不应归某一生产者所独占,因而不给商标标识注册。有些国家很忌讳个别数字,如 西方国家认为“13”是个不幸、凶险的数字,任何场合都尽量避开它。有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数字可作为商标标识注册,但以该商标标识已经广泛使用或已出名成为名牌为条件。所以,为出口商品设计商标标识,最好不要采用数字作为题材。
四、商标标识的文字、图形、颜色等应避免有不好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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