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基准期和设计使用年限

望优草 发表于 2007-6-8 15:24:22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做一个钢结构天桥时,审查单位提出要有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查了《钢结构设计规范》和《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得出:设计基准期:为确定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本标准采用的设计基准期是50年;而设计使用年限: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本标准根据不同的结构(临时性的,易于替换的,普通的,纪念性的)采取不同的设计使用年限(5年,25年,50年,100年)。
      但是好像使用年限这个提法在通规和公规里面都没看到过,只有设计基准期,是不是道桥工程没有这个提法?只有建筑工程里才有?
      另外在钢结构论坛有看到这样一个说法“建筑结构设计所考虑的荷载统计参数,都是按设计基准期为50年确定的,如设计时需采用其他设计基准期,则必须另行确定在该基准期内最大荷载的概率分布及相应的统计参数。”不知道我们路桥上用的参数也是基准期为50年的,那我们桥梁的设计基准期时100年,那不是有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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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xflyboy 发表于 2007-6-10 14:55:14
你这个审查单位纯属说的行外话,或者就是一帮老头还停留在过去的容许应力设计法下的概念。去看看通规的条文说明就说得非常明白,在桥梁进行主要结构受力分析时,可变荷载的最大值要在其统计样本函数中保证95%的概率,达到这一概率的时间域取值100年。通俗的说就是规范中可变荷载的可能最大值只考虑了100年内的机率。100年后的可变荷载到底多大,规范中不作考虑。从这一角度来看,桥梁设计是没有设计使用年限,如果非要定义使用年限,那应当是永久(这句话是在哪本规范或权威书上的)。理论上 ,100年后桥梁仍然是要正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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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健 发表于 2007-6-11 09:01:07
房建的年限一般为50年,但实际使用却远远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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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 发表于 2009-12-30 10:53:02
所谓设计基准期,是为确定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建筑结构设计所考虑的荷载统计参数,都是按设计基准期为50年确定的,如设计时需采用其他设计基准期,则必须另行确定在该基准期内最大荷载的概率分布及相应的统计参数。设计基准期是一个基准参数,它的确定不仅涉及可变作用(荷载),还涉及材料性能,是在对大量实测数据进行统计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更改。例如我国规范所采用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包括反应谱和地震最大加速度)的基准期为50年,如果要求采用基准期为100年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则不但要对地震动的概率分布进行专门研究,还要对建筑材料乃至设备的性能参数进行专门的统计研究。
所谓设计使用年限,是借鉴了国际标准ISO2394:1998提出的,又称为服役期、服务期等。设计使用年限是设计时选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一给定的时期内,房屋建筑只需进行正常的维护而不需进行大修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设计使用年限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房屋建筑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合理使用年限”的具体化。
对于不同设计使用年限的荷载的取法,可按2006年版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的附录D,所提供的公式D.3.4:xR=X10+(X100-X10)(lnR/ln10-1)进行计算。
对于普通房屋和构筑物,在设计文件的总说明中应明确结构(含基础)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应为100年。设计文件中,不需要给出设计基准期。
设计基准期和设计使用年限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设计基准期是为了确定各种荷载标准值所用的时间; 设计使用年限不仅会影响设计基准期的多少,还会影响到结构的各项耐久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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