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建设部批准的、具有城市规划工作资质的单位中,从事城市规划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
名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 1980 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5 年。
(二) 1982 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0 年。
(三)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6 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4 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
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5 年。
(五)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3 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3 年。
(七)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2 年。
(八)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 年。
(九)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即 1999 年 4 月 7 日前 ),已受聘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
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 、1987 年以前(含 1987 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0 年或取得相近
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2 年。
2 、1984 年以前(含 1984 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5 年或取得
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7 年。
(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 《
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 、1970 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 15 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
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 20 年。
2 、1970 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 20 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
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 25 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5]9 号),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
求报名参加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