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具备下列条件人员 类别 | 专业名称 | 学历或学位 | Ⅰ 类人员 | Ⅱ 类人员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本专业 | 结构工程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4 年 | 6 年 | 建筑工程 ( 不含岩土工程 ) |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 4 年 |
|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 | 5 年 | 8 年 | 专科毕业 | 6 年 | 9 年 | 相近专业 |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建筑学 工程力学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5 年 | 8 年 |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 6 年 | 9 年 | 专科毕业 | 7 年 | 10 年 | 其它工科专业 | 工学学士或本科 毕业及以上学位 | 8 年 | 12 年 |
注:表中“Ⅰ类人员”指基础考试已经通过 ,继续申报专业考试的人员:“Ⅱ类人员” 指按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关于调整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免基础考试报考条件的通知》(注工结构[2006]1号)文件规定, 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 。
2 、 1970 年(含 1970 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人员。
3 、 1970 年(含 1970 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 10 年以上的人员。
4 、 1970 年(含 1970 年)以前参加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 15 年以上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