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费标准》由综合费、劳动保险基金、单独计取的费用和税金组成。
(一)综合费内容:包括施工管理费、临时设施费和利润。
1.施工管理费的内容:
(1)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燃煤(气)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及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交通工具的油料、养路费及牌照费等。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企业及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折旧及维修等费用。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和现场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的费用。
(7)工会经费,是指施工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的费用。
(8)保护费,是指企业和施工管理的财产保险、车辆保险、高空、井下、海上作业等特殊工种安全保险费。
(9)工程保修费,是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规定保修期以内的修理费用。
(10)职工养老保险费及待业保险费,是指职工退休养老金的积累以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待业保险费。
(11)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贷款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集资金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12)企业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土地使用费。
(13)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排污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以及按有权部门规定支付的上级管理费、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防洪保安资金。
2.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费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的临时道路、桥涵、临时储水桶、排水沟、临时围墙及现场内不固定水管、电线,但不包括施工现场内运输主干道路和临时水源、电源、动力管线所需水塔、水泵、水池等构筑物和设施购置费,临时设施费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3.利润,是指按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利润。
(二)劳动保险基金,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和其他属于劳动保险基金内开支的费用。具体执行办法和标准按省建委、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建设银行的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文规定执行。由各级建委劳保基金行业统筹办公室统一收取和管理。
(三)单独计取的费用。
1.特殊保健费,是指施工企业参加特殊工程(厂区有毒有害环境、沥青路面、顶管工程、潜水、井下作业等)施工的保健费。
2.远地施工增加费,是指施工企业到离开公司基地二十五公里及以远施工所增加的费用。包括增加的职工差旅费、探亲费及集中食宿增加的生活用车和生活用具使用费、运输费等。
3.施工机构迁移费,是指施工企业根据建设任务的需要,经有关部门决定成建制地(指公司或公司所属的工程处、工区)由原住地迁移到二十五公里以外施工的一次性搬迁费用。内容包括职工及随同家属的差旅费,调迁期间的工资,施工机械、工具用具和周转性材料的搬迁费。不包括:(1)应由施工企业自行负担的二十五公里以内调动施工力量以及内部平衡施工力量所发生的迁移费用;(2)因中标而引起的施工机构迁移所发生的迁移费。
符合计算施工机构迁移费的工程完工后,施工机构调往另一建设单位,其调出的迁移费由新的建设单位负担。如无任务需返回原驻地其返回费用仍由原调入的建设单位负担。
(四)税金,是指按国家规定的应计入市政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二、本《取费标准》包括道路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防洪堤防工程、排水工程、给排水构筑物工程、给水(包括给排水设备安装)、燃气、集中供热工程、土石方工程。
本《取费标准》与《湖南省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配套使用。
三、《取费标准》的适用范围
(一)包工包料工程:
1.道路工程:适用于城镇和厂区范围内的各种道路工程。
2.桥涵工程:适用于城市的立交桥、高架桥工程或多跨径总长100米内、每跨径在30米内的跨河桥梁及单跨5米内,连续跨8米的方涵、板涵、拱涵。
3.隧道工程: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人行、车行隧道、越江隧道、给排水隧道及电缆隧道工程。
4.防洪堤防工程:适用于城市堤防、护坡护岸、防洪墙及堤防附属工程。
5.排水工程:适用于城市排水工程。
6.给排水构筑物工程:适用于城市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中的池类构筑物以及泵站的沉井工程。
7.给水、燃气、集中供热工程:适用于城市给水工程,城镇煤气、天然气管道及附属设备的安装工程,非生产性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以及小区采用大型锅炉作热源进行小区集中供热的室外管道输配工程。
8.土石方工程:适用于市政道路(不包括路槽、培路肩土方)、桥涵、堤防、给水、排水、燃气、供热及给排水构筑物所发生的土石方工程(不含隧道土石方工程)。
(二)包工不包料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适用于市政工程的包工不包料工程。
四、预算外点工标准(包括工资、工资性津贴和综合费。不包括单独计取的费用、劳动保险基金和税金)。
市政道路、桥涵、隧道、堤防、排水、给排水构筑物为25.80元/工日;
市政给水、燃气、集中供热及给排水设备安装工程为28.60元/工日。
五、若干问题的规定:
1.综合费的定额编制管理费,是用来解决定额管理部门调查、收集价格信息、编制材料预算价格和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估算指 标、单位估价表、测算公布概预算调价系数、材料预算价格调整系数、工程结算系数,由施工企业根据建设部建标(1993)894号文规定代收的专项费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扣减。
具体上交办法,中央及省属施工企业(包括厂矿办施工企业)按完成工作量的万分之五上交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站,地(州)市、县(市)及城镇街道、农村建筑企业按完成工作量的万分之五上交各地(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分站。外省、地(市)临时来湘施工的施工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定额分站收取。
2.综合费的上级管理费按省建委、省建行湘建(1989)经字第166号文《关于调整国营建筑安装企业上级管理费上交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进行上交。
3.本《取费标准》不包括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因建设单位要求缩短工期10%以上的赶工费和预算包干系数包干的工程的包干系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