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gq588 发表于 2008-3-8 13:32:55

砂浆配合比规程中的一个问题

去年我在做M7.5砂浆配合比设计时,由于是第一次做,就参考《JGJ98-2000》(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来做。可是在实际操作时产生了疑问。
    在计算每立方米砂浆的水泥用量时,规程5.1.4-1的公式是这样的:QC=1000*(Fm,0-B)/(a*fce),式中QC是每立方米砂浆的水泥用量,Fm0是砂浆的试配强度,fce是水泥的实测强度,a,b分别是砂浆的特征系数,可我按照该公式计算的水泥用量根本配不出M7.5的砂浆。我取强度标准差为1.88MPa,则试配强度应为fm0=7.5+0.645*1.88=8.7MPa,我用的是P.O32.5R水泥,实测强度我只取32.5MPa,
规程的中的系数a,b分别为3.03,-15.09,代入公式,则水泥用量为QC=1000*(8.7+15.09)/(3.03*32.5)=242Kg。砂的用量为干燥状态下每立方米砂的堆积密度。我用的砂为1400Kg,这个做为基准配合比,另选了两个水泥用量分别增减10%的配合比,结果7强度与28d强度都不能满足要求,水泥用量最大的那一组试块28d强度只有5.1MPa。后来只好调整水泥到300 Kg,才满足了强度要求。
现在我有点怀疑规程是不是可靠,不知道各位有没有遇到过同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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