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城镇道路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编号为CJJ1-2008,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已施行,原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CJJ1-90同时废止。但是旧体系行业标准《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2-90)的替代标准还没有出来,因此目前在建的市政桥梁工程质量验收还是按照工序→部位→单位工程进行检验评定。手头有一个市政桥梁工程,监督站要求我们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的规定,以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方式进行检验评定,感觉有点无所适从,到底应该怎么处理比较恰当呢?请各位堡友谈谈你们的看法吧。 |